西安外国语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七)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请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我校考生,予以开除学籍;
第六条 策划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七条 已有一次考试违纪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按留校察看给予处分;已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作弊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已有一次考试违纪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八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作弊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补考,相关科目必须延修。对于符合《西安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情况之一者,毕业前可视情况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违纪作弊确认:监考人员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考场记录表》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4小时之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检查。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
(三)学生所在院(系、部)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具体表格在教务处网站下载)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和作弊情节作出处理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
(四)开除学籍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
(五)处分文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经查实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书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2007-11-29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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